却不一定符合国家法律的,这两种行为是有一些区别的。如父母包庇和藏匿自己犯罪的子女或者是子女反过来包庇和藏匿自己的父母,这是一种亲情行为,应该算是一种道德的行为,但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这种行为的,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社会上有的人是职业打假人,利用商家漏洞或者其他合理地方进行起诉,以获取大量的赔偿行为,这虽然是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却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其实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款,很多的都是来自一些传统道德的约束和习惯。我们玄学会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也没有在国家法律禁止的条款中,所以没有什么不妥的,而且我们的处罚条款的影响力也比较有限的,只是规定他不能参加我们玄学会的活动而已,我们玄学会也不能对他进行实质性的处罚的,只是表示他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赵启学说道:“刚才唐糖副会长讲得非常有道理,为大家举了两个互相相对的例子,当然这样的例子在社会上还有许多。唐糖副会长刚才讲道了我们玄学会怎样进行处罚的问题,那我们就先来讨论一下我们玄学会该怎样进行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然后再来讨论是否应该建立禁令制度的问题。”
曹浩东站起来说道:“我们玄学会就是浙江大学的一个社团,虽然现在在社会上有一些影响力,知道我们社团名字的人非常多,但我们社团毕竟不是一个行政机构,即使需要对不道德的人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也非常有限的。就像刚才唐糖副会长所说的一样,我们玄学会只能规定他不能参加我们玄学会的活动,或者他如果获得奖励的话,评定的奖励等级进行降低而已。当然,如果我们大学和其他大学能够认可我们玄学会的处罚,在我们的处罚上署上大学的名字,这就更加有威慑力了。”
洪辰章站起来说道:“曹浩东同学的想法有些美好了,各个大学一定不会在我们的处罚上署上自己大学的名字的,即使我们自己的大学也不会在我们的处罚上盖上公章的。我们还是来仔细讨论一下这个具体怎么处罚的问题吧,我们还是需要参考一下国家对违法犯罪的处罚规定,但也不能完全参考他们的规定的,我们需要有自己的考量,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处罚行为有一定威慑力,或者称为效力吧,而不让我们的处罚成为社会上的一个笑话。我仔细思考了处罚的细节,我们玄学会也只能规定他们不能参加我们玄学会的活动,但他们的确也没有机会参加我们玄学会的活动的。所以我有如下的想法和建议供各位同学进行参考:第一,对不同的行为,我们玄学会的处罚应有不同的时间限制规定,如几个月或者几年不能参加我们玄学会的活动;第二,对于累犯和惯犯的,我们玄学会也要像国家对违法犯罪的规定那样,处罚的时间进行翻倍;第三,我建议对他的家人和公司组织等进行连坐处罚。有的同学可能对我第三条的建议非常不赞同,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从来就没有连坐处罚的规定,连坐处罚的规定只出现在我们古代和近现代时期,是法治不完备的时期。但是我想说的是,我们玄学会处罚的不是违法犯罪行为,而是社会上的不道德行为,一个人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和他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都非常有很大关系的。如果一个人连续的做出不道德的行为,那么和他长期一同生活的亲人也非常可能是一个不太道德的人,和他一同工作的人中,其中也有很多不道德的人的。”